Monday 25 June 2012

企法奇兵:不成立新公司也可联营●陈佐彬

【生意合作方式(5)】
相信大家还记忆犹新,上周我为大家讲解的第一种联合投资计划的合作形式,即成立一间全新的联合公司以推行合作计划。
本周,我们将继续探讨第二种联合投资计划合作形式,合作方可选择不另成立新公司,而沿用现有公司来推行合作计划。
基本上,这两种联合投资计划的合作形式所要达致的目标是一样的,也就是推行联合投资的生意或工程以赚取利益。
此联合投资计划的合作形式指的是两方甚至是多方可以保留各别现有的公司,公司将各派工作人员另组委员会,以便合作推行一项全新的联合投资计划。
首先,合约内将会清楚的列明合作方在联合投资计划里的各别职责与任务。
这是为了让合作方更加的了解彼此的工作范围,以提高各方在工作上的配合度及效率。
此外,合约内也可提及联合的职责与任务,让各方清楚了解此联合投资计划的运作形式,以便让整个联合投资计划可顺利的完成。
同样的,若合作方在选择了这一种联合投资计划的合作形式之下,合约内也必须清楚的列出共享利润(Profit Sharing)此条规。
通常,合作方会在合约内列出各方在此联合投资计划中共享利润的巴仙比率,例如甲方的巴仙比率为六十,乙方的巴仙比率为四十。
当此联合投资计划成立时,双方将依照合约内的巴仙比率拨出此合作计划的款项,而所拨出款项将经由特定的独立户头接收或支出,使得此联合投资计划的帐户管理更为清楚。
列保密条规
此外,合约内也必须列下保密条规(Confidentiality)。
这是为了确保此联合投资计划中所有的保密文件以及资料将不会被泄露。
合作方将禁止向外或第三者透露或泄漏合作计划中的一切资料,包括各公司的运作方式、财务状况等。
另外,合约内更可设下保密期限,当其中一方在退出此联合投资计划后或是此联合投资计划结束之后,各方必须遵守合约条规,不得向外泄露此联合投资计划里一切重要资料。
一般上,设下的保密限期将为期三年,视情况而定。
在没有成立新联合投资公司的情况下,一旦工程完成后合作方将结算生意或工程的盈亏,并依照原先同意的收益比率分派给各个合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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