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15 July 2012

“顶”生意或收购生意(3):合约法不鼓励独占市场●陈佐彬

您是否有想过,若您把生意“顶”下来经营后、发现出售生意者在附近开始经营另一个与您的生意类似或一模一样的生意;遇到了“竞争”状况,您能做的是什么?
若您所签署的生意转让合约已注入勿竞争条文,违反合约条文即为毁约;您可依据有关的追索权追讨损失。
什么是勿竞争条文(Non-competition rule)?
勿竞争条文是生意转让合约里其中一个“重点”;用于禁止出售生意者在指定的范围、及指定的限期内经营与所出售生意相关或相同的生意。
虽说如此,1950年合约法(Contract Act 1950)的基本法明确地禁止合约双方在合约里注入勿竞争条文。
由此可见,我们马来西亚的法令并不鼓励独占市场不健康的情形发生。
依据合约法,任何合约若包含勿竞争条文以禁止合约其一方经营任何合法生意,有关条文将不被法律承认;即为无效。
但是,法律不外人情,合约法里也列下了宽松条件。
合约注入条文
若所出售的生意包括生意口碑,在合约里注入勿竞争条文还是可行的。
换句话说,“顶”生意者依然能够在生意转让合约里注入勿竞争条文,以禁止出售生意者在指定的范围及指定限期内经营与所出售生意相关或相同的生意。
生意调查(Due Diligence)
一般上,出售生意者为即将出售的生意做一番简单介绍。
由此,有意“顶”生意者通常能得知的事项如:生意额、客户资料、供应商资料、生意口碑、软硬体设施等。
一般上,作为一位出售者,很可能也很自然地会把此生意的规模与盈利等做一番修饰,以便能得到更高的出售费或以便更容易地出售。
而有意“顶”生意者在实际经营此生意前,的确很难鉴定此事项是否属实。
所以,有意“顶”生意者在决定“顶”下此生意兼在签署生意转让合约前,进行生意调查(Due Diligence)是一个关键性的步骤。
有意“顶”生意者可进行的生意调查包括:
1.若此生意注册为一间公司:公司搜索及公司清盘搜索。
2.生意财务背景以得知生意的盈利或此生意是否正亏损。
3.硬体设施数量点算;包括此硬体设施是否还进行着分期付款当中。
下一期,我们将仔细探讨以上调查事项,也为大家做一个“顶”生意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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