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1 July 2012

企法奇兵:“顶”生意仅限收购现生意软硬体●陈佐彬

【“顶”生意或收购生意(1)】
上几期所提及的生意合并方式,即联合投资计划可说是比较复杂及大规模的一种。
与联合投资计划相比,“顶”生意或收购生意(Acquisition of Business)来得简单多了。
若您想要以又快又简单的方式经营一门生意,您可先留意是否有业主有意把生意出售,接着您可考虑把此生意“顶”下来自己经营。
“顶”生意比较普遍于门市行业,最常见的行业为饮食业。
一般上,“顶”生意只限制于收购其他人现有生意的软体设备及硬体设施。
若以饮食业为例,此硬体设施包括所有具体物件如厨具、餐桌椅、冰箱等;软体设施指的则是非具体的资产如餐牌、食谱、生意口碑、客户资料、供应商资料等。
通常,收购其他人现有生意并不包括有关生意的公司或企业。
换句话说“顶”生意者须在收购生意的同时成立自己的公司或企业(个人企业或合伙)。
“顶”生意需不需要白纸黑字写清楚?
须签署正式合约
马来西亚没有一项管制“顶”生意的特别条文,也没有规定“出顶”生意者与“顶”生意者必须签署一份正式合约。
虽说如此,拟定一份生意转让合约(Business Transfer Agreement)双方可清楚列明“顶”生意的重要事项。
由于没有特定法律,任何生意转让合约将被管制于1950年合约法。
此合约一旦经过双方同意后签署,即会有法律效力。若其中一方毁约,毁约者可以依据合约里的条款及条件赔偿另一方。
此外,另一方也可保留到法院申述的权利。 合约的条款及条件:
一般上,“出顶”生意者与“顶”生意者可在合约里列下任何他们想要的条款及条件;当然,双方也要确保此条款及条件不违反我国任何一项法律。
比较常见兼重要的合约条款及条件包括:
1. “顶”生意费用-包括费用数额、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2. 硬体设施- 双方需准备一个硬体设施清单,以便容易点算;
3. 软体设施- 双方需注明此生意转让是否包含知识产权、品牌、客户资料等;
4. “出顶”生意者与“顶”生意者的职责及义务;
5.毁约条文;
6. 勿竞争条文(Non-competition rule) 。
下一期,我们将更详细地探讨以上的合约条款及条件和其他有关“顶”生意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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