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15 May 2012

企法奇兵:电子商务(6) 启用电子商务可扣税●陈佐彬

了鼓吹电子商务的发展,政府也从2002年起经由2003年所得税(扣除网站开发成本)规则 –IncomeTax(Deductionfor Costof Developing Website)Rules 2003(“有关条例”)让所有符合资格的纳税人、公司或企业在税务计算时、得以扣除启用电子商务的开发成本。
有关条例,由2002税务评估年开始生效。
依据有关条例,任何有生意收入的纳税人、公司或企业在计算总年度收入时可以扣除启用电子商务的开发成本。
有关开发成本将分成五等份,在启用电子商务的评估年先行扣除五分之一成本,其余款项可在接下来的四年内平均扣除。
须符4条件
在有关条例中“启用电子商务”是指开发电子程序及系统使商业交易可以通过信息传递、产品、服务或付款。
同时,有关电子商务系统必须由马来西亚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Malaysian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Commission(“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认证。
根据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发出的准则,所有纳税人、公司或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获得启用电子商务的扣税认证:
1.有关纳税人、公司或企业必须拥有一个网站;
2.该网站的网络服务器(web server)必须位于马来西亚;
3.该服务器软件或应用程序可以在网络服务器的要求下提供信息,即附有:
●购物车(shopping cart)或任何协助收集信息的程序。设置有关程序的用意是让网上购物者选择他们想要的产品或服务同时预先浏览销售金额。购物者也得以应用有关程序删除任何以选择项目、输入付款方式、递送或邮寄资料甚至取消订单。
●网络保安及安全功能以便在传送客户资料时得以让数据加密(data encryption)。
4.客户可以选择网上付款或以传统方式付款。如果网上付款,必须附有:
●处理交易和发送信息到所有相关人士或机构(卖方银行、客户的银行、等等)的软件。
●网络保安及安全功能以便在传送客户资料时得以让数据加密。
符合条件者可以向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提出启用电子商务的扣税认证申请。
3申请程序
申请程序如下:
(a)申请者必须填写并提呈有关指定表格给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并缴交RM100的手续费;
(b)在审查申请的过程,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者提呈相关的附件资料。
(c)获得认证书后,申请者申报税务时必须连同有关认证书一起提交税收局。
必须注意的是,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有权依据电子商务及网络系统的发展修改任何以上提及的启用电子商务认证条件。
任何有意提出有关申请的人士可直接经以下联络地址咨询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
Licensing DepartmentRegulatory and Coordination DivisionMalaysian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Commission63000 CyberjayaSelangor Darul Ehsan
Tel: +603 8688 8000


http://www.nanyang.com.my/node/444829?tid=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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