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26 May 2012

自雇人士如何填CP58? 代理经纪奖励扣税vs课税

今年起,政府规定公司必须为经销商、代理商以及分销商填写CP58表格。
很多毫不知情的自雇人士,例如广告员、保险代理、产业经纪、传销商或业务员,接到这份报表时不知如何是好。
这些不必开公司的自雇人士或自由工作人,在报税环节上都属“生意人”。
不过,因为作业上没有太多经营公司的繁文缛节,所以,很多都没有雇用全职或专职的会计师协助做账和报税,在第一次面对税收局新规定提呈的CP58表格,更是措手不及。
国内权威税务专家钟贵发博士受本报之邀,特地撰写了一套教导自雇人士处理来自非薪金收入,例如佣金和奖掖等的宝典。
同时,他也教路须应付这类支出的公司,在税务上如何处理这笔佣金、分红或奖励的开销。
希望大家一步一步来,可以厘清大家对这项新条款和要求的理解,同时,不会闯入报税误区而不自知。
代理商和经销商在创造公司业务成长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许多 公司通过代理商、分销商以及经销商,将商品卖给顾客,他们是公司和顾客之间主要的“桥梁”,与公司的运作息息相关。
代理商、分销商以及经销商将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推荐给顾客,是公司的重要和宝贵资产。
通过他们,顾客可以明确地了解一个公司的商品,进而作出对自己适合的选择。
当顾客对商品有任何疑问和意见时,都可以直接地反映给他们知道,而他们会将顾客的疑问和意见反映给公司,让公司更了解顾客实际的需要与要求,从而改善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提高竞争能力。
公司付奖励可扣税
为了鼓励代理商、分销商以及经销商提高销售业绩、保持长远关系和留住有能力的销售人才,公司一般会提供不同的奖励给他们。
传统上,公司会根据代理商、分销商以及经销商的销售业绩的比例,给予相关的佣金或分红作为奖励。
当然,销售业绩越高,佣金和分红也相等于越来越高。
不过,随着时代的变迁,除了金钱式的奖励(如:佣金、分红等等),还会提供物质上的奖励(如:本身的商品、旅游配套、汽车、智能手机、家具等等)给代理商、分销商以及经销商。
从税务上的角度来说,这些奖励,无论是现金还是物质,对公司来说,是一项经商开销。
因此,公司可以用来扣税,不过,对于代理商、分销商以及经销商而言,课税与否,则胥视它属于“收入”还是“赠礼”。
金钱式的奖励是业务员或自由工作者的经商收入,毫无疑问必须被课税。
至于物质上的奖励,对自由型的代理商、分销商以及经销商而言,则胥视情况而定。
若物质上的奖励是有着“收入”的性质,那么,它就必须被课税;相反的,若物质上的奖励属于“赠礼”,那么,它就属于资本收入,无需被课税。
不填CP58最高罚2000监6月
自2011税年起,公司必须填写CP58表格,将公司支付于代理商、分销商以及经销商的奖励(金钱和物质)填上。
2011税年的CP58表格须在2012年5月31日或之前,交给有关的代理商、分销商以及经销商。
违反此例的公司将被罚款RM200至RM2000之间,或监禁6个月或两者兼施。
掌握奖励真正的性质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只有有着“收入”性质的奖励需要被课税。
因此,代理商、经销商以及分销商都务必掌握所获得的奖励属于收入,还是赠礼,以防缴多税务了也不自知。
CP58表格是自2011税年起实行,若公司已将2011税年支付予代理商、分销商或经销商的奖励填入有关代理商、分销商或经销商的年度收入报表(Income of Statement)内,则无需填写2011税年的CP58表格。
凡公司填入CP58表格内的奖励,对自由型的代理商、分销商和经销商来说,都属于经商收入,必须课税,所以必须呈报在各自的税务表格内。
若代理商、分销商或经销商是公司,有关经商收入须填入公司的C表格内;若是个人代理商、分销商和经销商,则将经商收入填入B表格内。
范例一
江明是一家医药用品公司的经销商,由于他已经达到特定的销售目标,公司提供汽车给他以示奖励(已填入CP58表格内)。
江明是一位经销商。他是因为达到销售目标(日常业务:经商)而获得该辆汽车。
因此,汽车对他而言是经商收入的一部分,这辆汽车奖励必须课税,同时,也应将汽车当时的市价呈报于B表格内。
【扣税vs课税】
如上所说,公司会奖励达到特定销售目标的代理商、分销商以及经销商。
一般来说,公司会给予的奖励可分为现金、商品、国外旅游、汽车,家具等等。
1. 现金奖励(分红、佣金)
对公司来说,这是和销售有关的开销,因此可以扣税。
对代理商、分销商以及经销商来说,这笔现金奖励是经商的收入,需要被课税。
2. 商品
商品除了现金,公司也会赠送本身的商品给达到特定销售目标的代理商、分销商以及经销商。
例如:云溪(经销商)向电脑公司购买30台电脑,公司免费赠送她一台以示奖励。
这笔开销是与销售有关,因此,公司是可以扣税的。
至于云溪,这只减低了她的销售成本,她其实并没有获得任何收入,因此,她无需将获赠的电脑呈报为收入。
公司也无需将这项奖励呈报在云溪的CP58表格内。
奖励旅游无须报税
3. 旅游
国外旅游对于达到特定销售目标的代理商、分销商和经销商,有的公司会提供国外旅游给他们以示奖励,尤其是在保险或直销界最为普遍。
在这种情况下,这笔开销,公司可以以广告开销(advertisement)、宣传开销(promotional expense)的名义来扣税。
由于代理商、经销商和分销商是公司的债务人(debtor),公司也能将这笔支付予他们的国外旅游视为与销售有关的应酬开销(entertainment relating to sales),将之扣税。
对于代理商、分销商以及经销商来说,此物质奖励(旅游)无法转换去金钱,即“没有公认的金钱价值”,可见这比奖励并不符合“收入”的性质。
而且,代理商、分销商和经销商的财富并没有因为这项国外旅游而增加,同时,也非他们乐意的选择,所以,无法归纳为收入,因此,他们无须为此旅游呈报税务。
除非公司提供现金,来交换不去国外旅游的选择,那么,这项物质奖励就成了他们应呈报的经商收入。
公司也必须将此国外旅游填入该代理商、分销商以及经销商的CP58表格内。
【扣税≠课税】
从税务的角度来看,一笔交易的发生会有两面不同的效果。
对付款人来说,该交易是否可以扣税;对收款人来说,此交易是否必需被课税。
在我国现有的所得税法下,只有“收入”需要被课税,其中包括经商收入、受薪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等等。
“收入”主要会有以下特征:
1.“收入”顾名思义,就是收到的入息,能够增加纳税人的财富;
2. 与日常商务有关;和
3. 有公认的金钱价值(has monetary value)。
至于一笔开销是否可从经商收入中扣税?那就得看它的支出是否完全和纯粹是为了获取有关的经商收入而定。
至今为止,仍然有纳税人认为扣税和课税有着“镜面”的关系,他们误认为收款人若为收到的款额课税,付款人就能够用来扣税;或者付款人用来扣税,收款人就得被课税,其实未必。
事实上,一笔交易的发生可以有造成四个税务效果,如下:
由此可见,课税和扣税并没有“镜面”关系。
可扣税的开销未必一定被课税;而必需课税的收入也未必一定可以扣税。
【小词典:自雇人士都是“生意人”】
所谓自雇人士也称自由工作者,台湾比较流行用“舒活族”,也就是大家常用的SOHO族。
这类人没有在公司拿基薪,了不起只是拿一点辅助业务的津贴,他们主要是靠达到业绩标准而分享佣金或分红为经济来源。
当然,也有些公司为奖励标青业绩,提供出国度假、名车、豪宅、名表等等物质上的回酬。
最常见的是保险代理、产业经纪、直销界的传销商、主要做销售的业务员或自由身的广告员等等。
虽然看似“打工”,但事实上这些都是“生意人”,他们用努力来经营自己的事业或者企业王国。
因此在课税环节上,这类人呈报的是B表格,而不是一般受薪人士的BE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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