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3 April 2012

锺子税术:私立有限公司股东较有保障

2012-03-24 13:02
中小型企业省税妙策(16)
独资经营者,自己是生意的经营者亦是股东。因此,独资经营的生意是仰赖个人自己的责任与能力。
然而,私立有限公司的股东不一定是董事,股东可以委任任何他们认为有能力的人为董事来营运公司。因此,私立有限公司的营运是仰赖公司的董事局。
缴付税务是每个纳税人的义务以及责任。无论纳税人是个人还是公司,都必须尽这份义务及责任。
为了确报纳税人确实呈报及缴付税务,内陆税收局有权力对纳税人进行稽查,并向拖欠税务的纳税人追讨尚未还清的税务。
纳税人也必须遵从税法以及公共条例的规定,否则,内陆税收局有权力对违反者施以罚款以及监禁的惩罚。
由于独资经营者与他经营的生意是同一个实体,生意若无法偿还税务,内陆局有权向独资经营者追讨(包括私人财产)以及提出法律诉讼。独资经营者自己必须承担一切责任。
相比之下,私立有限公司的股东比较有保障,因为私立有限公司与其股东是两个分别的实体。若公司面对法律诉讼,其股东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债务或损失由公司承担,而不是股东。
除非股东也是公司的董事之一,那么,股东(董事)就必须为公司的业务负上法律的责任。
因为董事有责任确保公司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例如:准时缴付税务、为员工缴付他们的分期所得税(PCB)等等。而违反法律不只会让公司面对金钱损失(罚款),更会有损公司的形象。
严重的话,董事亦必须为违反法律规定而被罚款,甚至是监禁。
反避税条例:
政府不想个人利用私立有限公司来避税、以及逃避法律责任。因此,所得税法的第75A项是为了让公司的董事为公司的营运负上责任而制定的。
凡是
●直接/间接拥有公司50%或以上的普通股股权;和
●涉及管理公司生意
的私立有限公司的董事有责任确保公司履行税务上的责任。
违反这项责任的董事:
●必须个人偿还公司所拖欠的税务;
●会被罚款或/和监禁。



资讯来源
 
http://www.nanyang.com.my/node/431561?tid=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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