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15 April 2012

破产知多点


根据大马报穷法律,欠债 RM30,000 以上却无法偿还者,可被借贷公司或债权人起诉判入穷籍,即 “破产”。一旦法庭宣判欠债人破产,其资产及债务將交由报穷司接管,后者有权脱售其资产以偿还债务。

根据1967年报穷法令,一名被判入穷籍者不能像平常人那样自由自在地生活,衣食住行等各方面將受到限制。

破产者不能

    携带超过 RM500 财物,一旦拥有超过这个数额的财物,必须通知报穷局。不过,报穷局一般上都会从宽处理,让破产者携带“零钱”
    不能出国
    不能拥有自己的产业
    不能开设银行户头
    不能成为公司董事
    不可借贷超过 RM1000,不可拥有 RM5000 以上的财务等
    在特殊情况或破产者已寻获穩定收入的情况下,破产者可徵求报穷局同意,继续还债之余也可买卖财物。此外,只要获得报穷局许可及在不触犯1967年报穷法令下,即可进行买卖及重新生活。被判破产者的驾驶执照也不受影响,他仍可驾驶別人名下的车辆


脱离穷籍
脱离穷籍有两个方式

    向高庭申请庭令
    直接向报穷局总监提出申请, 以此方式提出申请者通常是破产者患病或已被判破产超过五年



讯息来源
http://snowballcap.blogspot.com/2011/12/blog-post_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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