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14 April 2012

企法奇兵:网络生意形式多•陈佐彬

电子商务其中最重要的一环不失为网络生意。
网络生意可以由各种形式进行,从拥有自家公司或品牌的网页、由简单的部落格促销商品到通过社交网络开拓网络生意。
●商业注册及生意执照
法律上,经营网络生意所需要注意的事项及业者所背负的法律责任与传统的生意模式相若。最基本的是网络生意也必须拥有合法的公司或商业注册方能营业。
●合法产品及服务
另外,业主开设网站、销售产品、招揽生意等都必须遵从相关的法律条例并拥有相关的营业准证,比方:在网上售卖酒精类饮品,业者需要拥有马来西亚皇家海关署的准证。
同时,业主必须确保网络生意所销售的货物及服务。
贩卖冒牌商品、任何违反他人知识产权的货物等均属违法。在网络提供不合法的服务如非法借贷、非法下载、快速致富计划等都可招致有关当局采取法律行动对付。
网站上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的资料、质量等也必须正确并不具欺骗或误导性。
如果提供错误的货物资料,业者可在2011年商品说明法令 (Trade Descriptions Act 2011)下被提控。
●交易的条款与条件
除了遵守各式法律条规,网络生意业者也必须在网站上清楚列明网上交易的条件与条款。
以网上买卖货物为例子,业主必须提供顾客明确的交易条款如:付款方式、货运运输费由谁负责、送货时间,地点及方式、退货条规等等。
●网站内容及顾客资料管理
除了生意的货物及服务的合法性,网站内容甚至其广告内容也必须合法。网络发表内容不受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 (Printing Presses and Publications Act 1984)管制因此网站内容发布的自由度较大。
但是,如果业者在网络上发出任何具有煽动性、猥亵、拥有欺诈成分的内容可在通讯及多媒体法令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下受到对付。
值得一提的是比起传统的生意模式,网络生意必须索取、收集及处理顾客们更多的个人资料:从基本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到顾客的机密财政资料如信用卡密码等。业者在处理顾客的个人资料时必须格外小心避免顾客的个人资料被盗用。
我国在2010年通过了个人资料保护法令(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1),规范任何商业交易中顾客个人资料的处理招滥用。
有关法令还未正式启用,并预计在今年6月才开始实行。



http://www.nanyang.com.my/node/437064?tid=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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